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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0-10 14:06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审核人: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意见,市财政局制定了《河源市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河源市治理政府采购领域

 

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河源市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市委《关于印发<河源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在我国“十一五” 规划开局之初,根据新时期新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十分重大。

 

  我国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试点,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高,采购活动中不规范行为明显减少,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日益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在防治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交易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采购活动不够规范,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有认识上的偏差、既得利益的驱动,但也不排除少数企业商业贿赂的影响,尤其是个别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采购制度声誉。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学习,统一思想,全面贯彻中央、省的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治理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指导思想是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精神,统一部署,稳步推进,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坚决纠正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是: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治理领域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从政从业意识;严肃查处相关案件,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和犯罪行为;针对治理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努力建立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关于治理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范围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包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按照中央、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上述目标任务和治理范围,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分为调研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具体安排设想如下:

 

(一)广泛调研,确定重点治理问题。4月下旬到5月下旬为调研摸底阶段,调研的目的是摸清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主要手段、表现形式,掌握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明确治理的重点。调研主要采取二种形式:一是书面问卷。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调研问卷的通知,组织有关单位完成问卷,掌握情况二是召开座谈会。邀请部分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中标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具体表现形式、容易产生商业贿赂的环节等问题进行探讨。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6-8月为自查自纠阶段,主要有四项工作内容:一是组织学习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办发9号文件等文件精神,对照检查本系统及个人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切实端正态度,提高认识。二是对照财政部下发的文件规定,从本单位和个人具体工作上进行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三是要从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现行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上进行自查

 

自纠,尤其是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四是财政部门要认真查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三)切实抓好整改,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9-10月为整改阶段。一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要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和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二是财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全面梳理案件线索,依法重点查处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制意识和从业规范,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及时督促检查,全面总结验收。11-12月为重点监督检查和验收阶段。财政厅将组织若干检查组到部分地区、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市局也将组织检查和验收;各县区也要相应地组织检查和验收,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五、治理工作的组织形式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市财政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梁国华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殷汉标、工贸发展科科长叶锦田、采购办主任刘亚招、国库科科长曾梅红、监督办主任刘水锦、市注协秘书长黄振球、评审中心主任何忠良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项治理商业贿赂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工贸发展科,由刘丽常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叶锦田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具体由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人刘亚招,分管领导杨森。并负责指导各区(县)财政局的治理工作;直部门各系统内的治理工作由市直各部门牵头。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财政部门重点检查为辅。自查自纠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于8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

 

六、主要措施

 

为确保治理工作的完成,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运用报刊等新闻媒体、编发简报、召开座谈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调研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加强教育和学习。一方面提高单位和个人对中央、省、市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促进各单位对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促进专项治理工作逐步深入。

 

(二)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和通报制度。为发现和排查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治理购领域商业贿赂举报信箱、电话和传真(0762-3388380、3388372),并充分利用现有的信访渠道,定期、不定期地通报有关处理情况,建立起有效的举报和通报制度。

 

(三)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把严肃查处案件贯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始终。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政府采购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四)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一是在预算管理体制上,将继续深化财政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强化部门预算,加快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二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从财政资金支付等环节保障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实施,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三是规范政府采购领域行为,尽快制定河源市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度;四是研究建立“两个竞争机制”和“个制约机制”,加大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力度,建立起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管理机构之间的制约机制;五是加强对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工作。

 

(五)建立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防治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既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又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通过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查处的案例认真剖析,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建立和完善明确的责任机制、有效的教育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严密的制约机制和严格的处罚机制,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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