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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10-09 11:24   审核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依法采购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应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河府办〔2013〕77号)规定,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和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行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各级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申报实施政府采购,确保应尽应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类或分散采购范畴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监管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完善管采分离运行机制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加强保密项目采购的管理,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建立社会代理机构备案制度,完善代理机构退出管理机制,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实现社会代理机构的良性竞争。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委发〔2014〕5号)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采购人要根据河府办〔2013〕77号文规定,以及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同时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采购预算的项目数额执行。市直部门单位按财政要求逐步推开此项工作。

    四、完善专家论证和合同备案及验收制度

    完善专家论证制度。对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预算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较大项目,分别在省、市两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组建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预算及采购需求进行科学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凡3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会同相关评审部门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作为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市直部门单位涉及货物、设备类的安装工程以及2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类评审项目,由采购人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并出具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作为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凡未经论证评审的上述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完善合同备案制度。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须经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见证并签署“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无偏离”的意见,未办理采购合同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

    完善验收制度。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会同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或质检机构组成验收小组统一验收。财政部门按验收报告支付资金。

    五、规范专家库管理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家库管理,评审专家资格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定。按照《河源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河源市竞争性财政资金分配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凡采购预算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下的,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竞争性财政资金分配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竞争性财政资金分配300万元以下的,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安排。

    六、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

    按照市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河源市实施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0〕1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逐步完善扩展市直单位协议供货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功能。探索实施市直市政设施维修和养护、规划设计及监理等服务类50万元以下的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列入简易采购程序。但供应商资格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实行协议供货电子化网上采购。各县区在2015年底要完成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的建设任务。采购人购买办公设备及用品应实行协议供货电子化网上采购,严格按照简易采购程序的规定进行操作,严禁将电子化采购账号密码提供给供应商代为网上采购操作。对仍未推进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建设的县区,不得借电子化政府采购审批协议供货。采购人通过电子议价和电子反拍方式采购时,应按照动态可比原则设置合理的成交最高限价,原则上以“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公布的同型号产品的近期“一周成交平均价”为最高限价标准,成交价格必须低于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与供应商签订的电子合同将视为无效合同。

    七、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据信息化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各类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做好供应商质疑投诉工作,依法办理供应商质疑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过程监督、资金支付、合同备案、专家库建设、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社会代理机构检查等工作。

    八、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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